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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能否返还农民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2-07
 问:我村2000亩耕地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逐步将我村的土地全部征收。现在,村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村民纷纷要求原用地单位将闲置的土地以及因原用地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归还村民或以有偿的形式合理作价出让给村民,以解发展生产自救。因此,不知村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

答:在我国,实行的是国家、集体两级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存在一种情形,即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集体土地一旦转为国有后,不能再恢复为集体土地,即不存在把国有土地归还集体或农民的问题。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依照该规定,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暂时不能开发使用和暂时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国家可以确定给乡、村集体组织(包括已经转为城镇的居民)使用。这样做,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抑制乱占土地现象,并有利于发展农业和改善群众生活。这也就是国有土地的集体使用问题。长期以来,国家所有的土地由集体使用,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并不因此而改变土地国家所有的性质。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当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且只限于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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